辽宁通过公卫应急管理条例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条例》总结固化了辽宁省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现代化的公共卫生数据平台等,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建设各方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集中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专业现代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协同综合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和平战结合的医疗救治体系,并对“五大体系”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方面,强调将区域治理、部门治理、社区治理、单位治理、行业治理有机结合,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体系,构建多方参与、协调配合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架构;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强调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等机制;在监测预警方面,明确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监测哨点布局、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方面的规定;在应急处置方面,明确公共卫生事件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强化疫情防控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在医疗救治方面,强调推进医疗救治环节之间的衔接,强化预检分诊、首诊负责制度及转诊、隔离等。
《条例》提出,建立完善现代化的公共卫生大数据平台。完善大数据管理机制,依托省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完善省卫生健康数据平台和省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系统,打造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集成应用;丰富大数据应用场景,建立能够满足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分析研判、调度处置、物资储备、流行病学调查、执法监督等大数据应用场景的数据管理平台;健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数据平台,形成智慧化预警的多点触发机制,建立应急物资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对物资存储、调运、轮换智能化管理,依托数据管理平台,实施数字智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