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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大自然的搬运工”是如何违反12部法律法规的?

责任编辑:佚名 文章热词:大自然的搬运工是如何违反 加入时间:2021/9/23 15:42:21

  你是否也对“大自然的搬运工”这句广告词熟之又熟?不得不承认,农夫山泉的天然饮用水的确很深入人心。但是如果它的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你是否还会继续接受它的天然饮用水?

  成立于2017年8月的农夫山泉(福建武夷山)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为运营“年产100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而设立的公司。绿会法律部在实地考察中发现,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破坏生态的行为:

  擅改环评施工。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表及其批复中的要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案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及其批复中,要求该项目取水工程管线即“引调水线路”在东侧河滩埋设管线,但是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实际施工却是在西侧河滩埋设管线,这构成对原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重大变动”。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表,擅自对引调水线路进行重大变动的航拍照片

  同时,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修筑的施工便道,其最高处超出水面有10米多,严重违反了环评报告表中关于施工道路高出水面 50cm的施工要求,此处已经侵入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违法且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了严重破坏。

  违法砍伐林木。被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施工破坏森林资源。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为了强行推进取水工程施工,未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滥伐林木,尤其恶劣的是,采伐滥伐的林木位于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缓冲区、武夷山国家公园和国家4A级大安源生态旅游景区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地带。

  未毁林修筑便道时的谷歌地图

  2020年1月1日航拍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毁林修筑便道照片

  入侵国家公园。案涉项目取水点位于环境敏感地带,在这个敏感地带为了商业经营之需而大肆攫取水资源,违反了武夷山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违反了我国保护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承诺。经调研,项目取水地点位于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带,取水点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仅有700米;这里也是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缓冲区,在这个环境敏感地带大量攫取水资源,不符合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承诺。同时,根据现有资料,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为了项目建设的需要还要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处架设铁丝网,这个架设铁丝网的地点已经深入到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也侵入了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修筑的便道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规划范围内

  取水点位置在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范围内,距核心区700米

  被告的答辩完全否认了绿会的所有指出的违法点,称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存在生态破坏行为。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十二部的法律、法规、规章,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都违反了哪些具体的条款,毕竟,有理有据,才能服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关于地点中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属于重大变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 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 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 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 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 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5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世界遗产突出价值和完整性陈述;

  (二)世界遗产资源本底及管理现状评价、威胁因素分析;

  (三)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及保护规定;

  (四)突出价值保护措施;

  (五)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监测管理;

  (六)旅游活动管理与建设控制;

  (七)遗产展示与解说教育;

  (八)社区参与与协调发展;

  (九)科学研究、能力建设与实施保障措施。

  其中,世界遗产地范围应划入禁止建设区域,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范围应划入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世界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在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范围拟建设缆车、索道、高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等对遗产地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第172条的要求,至少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程序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八条第五款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9.《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0.《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11.《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第二条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武夷山国家公园包括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九曲溪上游保护地带,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二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

  在生态修复区除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和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保护人文和自然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与项目相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 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水流、滩涂及其他湿地

  第三十四条 特别保护区内的生态系统必须维持自然状态,保持生物多样性功能,禁止人为破坏。

  严格控制区内,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可以设置必要的步行游览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低干扰生态旅游设施。禁止开展与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生态修复区以生态修复为目标,通过置换、赎买、租赁等方式,逐步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提高林分质量;严格控制旅游开发和利用强度,可以安排少量管理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建设与生态文明教育及遗产价值展示无关的设施。

  传统利用区内,原住居民可以开展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生产活动;或者建设公路、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必要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其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开矿、探矿、爆破、采石、挖沙、修坟立碑;

  (二) 擅自开山、取土;

  (三) 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或者改变河道;

  (四)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

  (五) 未按规定丢弃垃圾、弃土以及其他废弃物、污染物;

  (六) 电鱼、毒鱼、炸鱼以及其他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

  (七) 狩猎或者伤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八) 采集药材或者其他野生植物;

  (九) 砍伐、放牧、开垦、烧荒;

  (十) 采脂、掘根、箍树、剥树皮、采挖树兜;

  (十一)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十二) 在树木、岩石以及国家公园内其他景物上刻划、涂污;

  (十三) 擅自移动、毁坏保护性设施、设备;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生态修复区进行生态保护修复之外的工程建设,或者进行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进行自然观光、可研教育、生态体验之外的开发建设,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个人或建设单位处以不超过一百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论 四、规划期限

  《武夷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基准年为 2016 年,设定的武夷山国家公园规划适用期限为 2017 年至 2025 年。

  第二节 管控措施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国家公园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保护。

  一、特别保护区

  特别保护区是保护级别最高的区域,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必须维持自然状态,保持生物多样性功能,禁止人为破坏。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入(经过批准的科考人员除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控制区

  严格控制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可以设置必要的步行游览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和低干扰生态旅游设施。禁止开展与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三、生态修复区

  生态修复区以生态修复为目标,通过置换、赎买、租赁等方式,逐步将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提高林分质量;在生态修复区除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和不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居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以及自然观光、科研教育、生态体验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旅游开发和利用强度,可以安排少量

  管理及配套服务设施,禁止建设与生态文明教育及遗产价值展示无关的设施。

  四、传统利用区

  传统利用区内,原住居民可以开展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的生产活动;或者建设公路、停车场、环卫设施等必要的生产生活、经营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其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符合国家公园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在传统利用区新建、改(扩)建工厂、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的,应结合乡(镇)村规划,统筹考虑,依法批准,并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以及其他任何损害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等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不相符的建设活动。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餐饮娱乐场所、户外广告等。对划入核心保护区中的特别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和生态修复区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有关管控要求执行。

  该案于2020年2月立案,10月开庭审理,至今快一年了,尚未作出判决。

  项目建设仍在继续,当初起诉时候申请了禁止令,但是法院未批准。对于这种被告全盘否定的公益诉讼案,我们也想知道究竟是社会组织搞错了,还是被告在狡辩,尤其是这么大的企业,有影响力的品牌。

  这种“大自然的搬运工”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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